房地產綜合規定 2025-05-15 10:08:53 來源: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市:湖南
- 頒發時間:2025-05-13
- 發文字號:長住建發〔2025〕17號
- 發文機構: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日期:2025-05-13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綜合規定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江新區開發建設局、各區縣(市)住建局(住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長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長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決策部署,完善長沙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和供給工作,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結合長沙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統籌規劃,限定配售價格和戶型面積,建設或收購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條件的項目和房源,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按“保本微利”原則面向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進行配售,實施封閉管理、具有保障性住房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長沙市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湘江新區、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從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收購,實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住房發展年度實施計劃,結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住房需求等情況,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供應計劃;指導鼓勵建設項目按照綠色建筑、超低能耗、裝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關建設標準執行;負責制定相關政策,統籌調配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組織和監督資格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各區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配售、監督管理以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流轉等工作。
??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保中心)負責供應配售、協助回購、監督管理等工作且應當在解決城市保障家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本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收購房源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場監管局、住房公積金中心、稅務及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由市住建部門依法授權相關單位承建全市統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搭建輪侯庫和房源信息庫。從事配售管理活動的各主體應當納入信息平臺管理,定期發布房源,提供給保障對象選購。
??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規劃、公積金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實現信息平臺與戶籍、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等信息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七條 長沙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依法主要劃撥給機關單位或國有企業,園區保障性住房用地依法劃撥給各園區國有企業,由國有企業集中建設。由市級和區、縣(市)國有平臺公司作為長沙市保障性住房的收購、經營和實施主體,在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承擔長沙市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需向市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按相關規定享受各類稅費減免、政府補貼等優惠。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堅持新建和收購并舉原則。新建保障性住房在劃撥土地建設,收購按照“自愿出售、優先配售、可租可售”的原則組織實施收購和后續管理。
??第十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主要為成套住房。新增建設的建筑面積原則上為80-100平方米,收購房源戶型面積以80-10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以及不超過5%的經營利潤測算確定,收購價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作為參考價格上限,由實施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收購價格,并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二條 長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為:長沙市城市戶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
??第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或單身人士(以下統稱“申購家庭”)配售,也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面向引進人才、單位職工定向配售。申購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條 申購家庭須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購人。單身人士申購的,須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購人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
??(一)本市城區戶籍申購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申購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且申購家庭在市本級行政區域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米)。
??(二)城市產業發展引進的各類人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申購家庭至少有1人在本市穩定就業并在申購之日前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含),且申購家庭在市本級行政區域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米)。經相關部門認定為人才的人員,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首套房屋)可不受社保條件的限制。
??申購家庭自申請之日起2年前已出售、贈與、自行委托拍賣等房產轉讓和履行離婚協議與判決的析產行為,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曾有自有住房房屋產權登記記錄的家庭,因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的重大疾病、事故等原因被迫變賣其房產或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實無房的,可不受2年限制)。
??承租直管、自管公房,公租房(含租賃補貼)的,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按規定騰退原承租公房或停發租賃補貼。
??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不得同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六條 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誠信申報制度。申購家庭須向長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共同申購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籍、婚姻等資料,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通過比對各部門信息系統,按規定對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出具審核結果。審核結果在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官網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申購家庭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
??第四章 配 售
??第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現房銷售,配售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申購家庭按公開方式取得選房資格和選房順序號。當期未取得選房資格的,進入輪候庫。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達到配售條件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擬定配售方案,報市住建部門批準。開發建設單位將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經指定機構收購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要求配售。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申購家庭配售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政府網站和信息平臺發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通告;
??(二)取得選房資格的申購家庭按照配售通告的要求,提交認購申請,并簽署誠信申報聲明;
??(三)市住建部門按照配售通告確定的規則確定選房排序并組織選房,并發放《長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認購憑證》(以下簡稱《認購憑證》);
??(四)申購家庭憑認購憑證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簽訂買賣合同;
??(五)收購和開發建設單位協助申購家庭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房屋交易部門辦理合同備案及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按照規定在備案合同和不動產權證附記欄注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人名稱及封閉流轉等。
??第二十一條 取得選房資格的申購家庭,按照選房排序到位但未選定住房的,或者雖選定住房但未按照規定繳納認購訂金和簽訂認購協議書的,視為放棄選房。放棄選房累計兩次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條 取得認購憑證的申購家庭,簽訂買賣合同后,放棄購房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流轉制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單位或本市的,可按規定申請回購。?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核定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市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規劃局、住建局等部門按項目核定配售基準價格后公布實施。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金管理參照預售資金管理模式,由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負責監管。
??第二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按現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申購家庭采取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的,由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和監督管理申請審核過程中,住建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可以依法調查核實申購家庭戶籍、住房、婚姻等有關情況,并調閱申請人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對審核過程中知悉的申購家庭及異議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條 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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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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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武漢市關于持續鞏固房地產市場穩定態勢的通知
- 2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珠海市自然資源局 珠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珠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關于珠海市促進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2025〕83號)
- 3《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辦法(試行)》
- 4株洲市關于印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規劃新十條”》的通知
- 5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 6關于調整東莞市普通住宅價格標準的通知
- 7關于印發《合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8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關于調整個人購買家庭住房享受契稅優惠住房套數查詢規則的通知
- 9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好房子建設標準指引》的通知
- 10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7部門關于提升城市住房品質 全面推進“好房子”建設的指導意見